第三章 博物館管理
第十七條 博物館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有關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博物館專業(yè)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評定專業(yè)技術職稱。
第十九條 博物館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資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博物館不得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yè)經營活動。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yè)經營活動,不得違反辦館宗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yè)經營活動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博物館接受捐贈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博物館可以依法以舉辦者或者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博物館的館舍或者其他設施;非國有博物館還可以依法以舉辦者或者捐贈者的姓名、名稱作為博物館館名。
第二十一條 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建立藏品賬目及檔案。藏品屬于文物的,應當區(qū)分文物等級,單獨設置文物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建賬、建檔的藏品,不得交換或者出借。
第二十三條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應當辦結藏品移交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博物館應當加強對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對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對珍貴藏品和易損藏品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用設備保存,并由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藏品屬于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國有博物館藏品屬于文物的,不得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非營利組織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藏品;藏品屬于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博物館藏品屬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護、管理、展示、處置、進出境等還應當分別遵守有關文物保護、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四章 博物館社會服務
第二十八條 博物館應當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九條 博物館應當向公眾公告具體開放時間。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博物館應當開放。
第三十條 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主題和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與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yōu)秀文化、培養(yǎng)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二)與辦館宗旨相適應,突出藏品特色;
(三)運用適當的技術、材料、工藝和表現手法,達到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一;
(四)展品以原件為主,使用復制品、仿制品應當明示;
(五)采用多種形式提供科學、準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
陳列展覽的主題和內容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館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條 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的,應當在陳列展覽開始之日10個工作日前,將陳列展覽主題、展品說明、講解詞等向陳列展覽舉辦地的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博物館行業(yè)組織應當加強對博物館陳列展覽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配備適當的專業(yè)人員,根據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進行講解;學校寒暑假期間,具備條件的博物館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陳列展覽項目。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博物館向公眾免費開放??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博物館未實行免費開放的,其門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在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博物館未實行免費開放的,應當對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yōu)惠。博物館實行優(yōu)惠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公眾公告。
第三十四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條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參與社區(qū)文化建設和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
國家鼓勵博物館挖掘藏品內涵,與文化創(chuàng)意、旅游等產業(yè)相結合,開發(fā)衍生產品,增強博物館發(fā)展能力。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學校結合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組織學生到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
博物館應當對學校開展各類相關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 博物館應當發(fā)揮藏品優(yōu)勢,開展相關專業(yè)領域的理論及應用研究,提高業(yè)務水平,促進專業(yè)人才的成長。
博物館應當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等開展科學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七條 公眾應當愛護博物館展品、設施及環(huán)境,不得損壞博物館的展品、設施。
第三十八條 博物館行業(yè)組織可以根據博物館的教育、服務及藏品保護、研究和展示水平,對博物館進行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博物館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陳列展覽的主題、內容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條 博物館從事文物藏品的商業(yè)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博物館從事非文物藏品的商業(yè)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商業(yè)經營活動違反辦館宗旨、損害觀眾利益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博物館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未向公眾開放,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yōu)惠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博物館違反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館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博物館不包括以普及科學技術為目的的科普場館。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博物館依照軍隊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